泰康爱家之约家庭保障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一张保单保全家,省钱,省事又省心。 省钱:平均为家庭节省10-20%的保费。 省事:投保简便,一人买主险,全家附险随便选。 省心:附险可独立延续,保单可升级年缴。
产品描述

爱家之约家庭保障计划(幸福版)产品简介

 

“一张保单保全家”概念

 

《爱家之约》——一张保单保全家 

 

突破了传统寿险中以“个人”为投保单位的陈式,是以家庭为投保单位,以家庭经济支柱为投保人,家庭所有成

 

员均可成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可以满足全家人的保障需求,大大简化了投保手续,也方便保险单的后期管理。

 

而且还能随着家庭需求的变化,时时优化,不断升级。

 

“爱家之约家庭保障计划(幸福版)”的三大特点

 

一张保单保全家,省钱,省事又省心。 

 

省钱:平均为家庭节省10-20%的保费。

 

 

省事:投保简便,一人买主险,全家附险随便选。 

 

 

省心:附险可独立延续,保单可升级。年缴

 

“ 爱家之约家庭保障计划(幸福版)”七大优势

 

1、 一张保单保全家

 

“爱家之约”突破传统寿险的以“个人”为投保单位的陈式,以“家庭”为投保单位,涵盖身价、意外、重疾、养老、教育、医疗保障及保费豁免、理财等多种功能。让家庭拥有全面的保障且更加快捷、简单、实惠,也方便后期管理。

 

2、一人选主险,全家附险随便选

 

在“爱家之约”保单中,只要有一人购买主险,其它家庭成员均可添加实惠的意外、医疗等附加险。突破以往客

 

户不能单独购买附加险的限制,从而避免家庭成员保障的缺失,还大大的减轻了保费的负担,这正是给予客户的最大优惠。 

 

3、 随心选择,量身定做

 

功能齐全,自由选择:涵盖了意外、身价、健康、教育、养老、理财等功能,客户可根据自身的情况灵活搭配,用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保障利益。 

 

4、附险延续,长期受益

 

在传统保单中,主险缴费期满,附险随之即停。而“爱家之约”主险缴费期满后,附加险仍可续保,充分延续保险利益。 

 

5、多重豁免,人性关怀


家庭经济支柱如果一旦遭遇不测导致身故、重疾或残疾,即可免缴”爱家之约”(幸福版)中成员的长期险保险费,且保险利益继续有效。这是最人性的,最深刻的诠释了保险真谛,为保单上保险。

 

6、 专属产品,独享优势

 

《爱家之约((幸福版))》新增专属附加险:《附加如意宝医疗费用保险》,费用特惠。并特设《爱家万能保险》以最低的费用,让客户拥有稳健收益的万能帐户,轻松理财。

 

7、保单升级,魅力无限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升,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收入的不断提高,保险需求也会随之变化,而传统寿险很难满足这种保障需求的提升和优化。爱家之约可以通过完善的服务在一张保单上不断的升级,实现新增被保险人、险种及保额,而不用新增保单。

 

“爱家之约家庭保障计划(幸福版)”五大组合

 

“爱家之约” 可以根据不同需求,量身定做符合家庭需求的保障计划。下面按医疗、养老、教育、理财的需求,设计了五款保障计划。

 

家庭保障需求 侧重健康 侧重对象 “爱家之约健康保障计划”
侧重养老 “爱家之约养老保障计划”
侧重教育 “爱家之约教育保障计划”
侧重理财 “爱家之约幸福保障计划”
特殊需求 “爱家之约自选保障计划”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在保障期间内确诊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若在缴费期间内身故按合同约定豁免之后需交的保费。
保险案例

 

家庭档案

 

先生40岁,月收入3000元左右,太太40岁,月收入1800元,两人都有社保,太太工作不稳定,担心自己未来的养老和医疗费用,想在年轻时存下一笔钱,给两人未来养老或医疗的做个补充。

 

需求分析:


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的丈夫,给工作不稳定的妻子规划基本养老和医疗的同时,也为增加了自己的人身保障;同时保单的豁免功能,也为妻子的长险保费上保险。

 

设计思路:


1、充分体现爱家特点:一人选主险,全家附险随便选;普通家庭,在满足保障的同时可以挤出更多的钱做家庭理财,节约成本,能让客户获得更多利益;

 

2、保单升级:未来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升级,满足家庭对教育、医疗、养老、理财等更高需求。

 

计划侧重:


家庭的基础保障+中长期家庭理财(保单可按需升级)

 

家庭计划:


被保险人

险种

缴费年期

缴费方式

保障额度

保费(元)

丈夫

如意宝意外

每年

每年

3万

60元

附加身故豁免

20年

每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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