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同于投保人已向本公司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无息),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同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无息),本合同终止。 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对下列任一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近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的自杀、故意自伤身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 呈阳性);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死亡;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以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十、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发生上述任何情形,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疾病身故 |
约定保额 (保单生效1年内因疾病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x 2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疾患、先天性疾病、整容手术、药物过敏、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空间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若采取趸交方式,本保险每份保险费1000 元。若采取年交方式,交费期间为十年的,每份保险费1000 元/年;交费期间为二十年的,每份保险费500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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