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恶性肿瘤药品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6)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明确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的治疗;
(7)不符合国家《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8)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9)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10)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但因输血原因导致的除外;
(12)成瘾性物质的门诊戒断治疗费;
(13)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14)对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和/或医疗事故所产生的药品费用;
(15)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6)医院外药品购买或领取流程未按照本条款“3.3保险金申请”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1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2.3、3.2、3.3、6.1、6.3、7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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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合同或非续保合同时,自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续保合同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
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医学必要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际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恶性肿瘤,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但以初次恶性肿瘤确诊日之后合同约定用药保障期为限。 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和合同约定延续期内累计所承担的恶性肿瘤药品费用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