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三)中症疾病,(四)轻症疾病,(五)疾病终末期阶段,(六)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四次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A组中恶性肿瘤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
(1)第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
我们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2)第二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3)第三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A组中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上述的恶性肿瘤确诊日与B、C、D组重大疾病确诊日时间间隔不小于180天,我们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若上述的恶性肿瘤确诊日与B、C、D组重大疾病确诊日时间间隔小于180天,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中较早发生的一项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两项责任都终止时,本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10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任何一种,且确诊时未满18周岁,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35%、40%,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未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已满18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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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自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三)中症疾病,(四)轻症疾病,(五)疾病终末期阶段,(六)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四次时,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35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如下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35%、40%,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20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A组中恶性肿瘤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照如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 (1)第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2)第二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3)第三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 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恶性肿瘤确诊日起3年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被确诊一项以上恶性肿瘤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A组中恶性肿瘤以外的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上述的恶性肿瘤确诊日与B、C、D组重大疾病确诊日时间间隔不小于180天,保险公司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若上述的恶性肿瘤确诊日与B、C、D组重大疾病确诊日时间间隔小于180天,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中较早发生的一项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恶性肿瘤持续关爱保险金两项责任都终止时,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合同约定的10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任何一种,且确诊时未满18周岁,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第(1)-(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所列第32、45、87种重大疾病除外);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进入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4、2.4、3.2、6.1、8.1、8.3、9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