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向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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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