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对应的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的时间有关,具体比例如下: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20%;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至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60%;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至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40%;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给付比例为120%。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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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对应的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的时间有关,具体比例如下: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20%;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至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60%;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至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身故给付比例为140%;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身故给付比例为120%。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3)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1.4、3.2、6.1、8.1、8.3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