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160%;
(2)若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140%;
(3)若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本合同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120%。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5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上述“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条款约定的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160%; (2)若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140%; (3)若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合同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120%。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实际已交纳保险费的5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给付上述“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条款约定的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或超限速行驶机动车,因车辆超载或超限速行驶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