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若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本主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癌症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癌症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恶性肿瘤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恶性肿瘤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恶性肿瘤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二、白血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白血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癌症保险金额和白血病保险金额,同时给付癌症保险金和白血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白血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白血病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白血病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白血病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三、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特定疾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癌症保险金额的20%。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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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癌症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恶性肿瘤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恶性肿瘤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恶性肿瘤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白血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白血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癌症保险金额和白血病保险金额,同时给付癌症保险金和白血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白血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白血病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白血病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条恶性肿瘤、白血病的定义”定义的白血病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主险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主险合同“第二十一条特定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特定疾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癌症保险金额的20%。 |
等待期 | 若首次投保或非续保主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特定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特定疾病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特定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特定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特定疾病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白血病、特定疾病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