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主险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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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在主险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年领 若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保险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月领 若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保险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保险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主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