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 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二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
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首次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二型糖尿病并发症,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二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不受此限制),首次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二型糖尿病并发症,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合同定义的二型糖尿病并发症指首次发生符合合同“二型糖尿病并发症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合同“二型糖尿病并发症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合同“二型糖尿病并发症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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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型糖尿病并发症疾病保险金 | 若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首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二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二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若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不受此限制),首次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二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二型糖尿病并发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定义的二型糖尿病并发症指首次发生符合合同“二型糖尿病并发症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合同“二型糖尿病并发症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合同“二型糖尿病并发症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保险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欧斗、购买保险前已罹患二型糖尿病并发症、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定义的二型糖尿病并发症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二型糖尿病并发症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二型糖尿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投保前已经罹患的糖尿病严重并发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