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含第三十天)因疾病(含猝死)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含猝死)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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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 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含第三十天)因疾病(含猝死)身故,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含猝死)身故,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身故 | 已交保费 | 约定保额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意外伤害、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