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期满日前最近一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约定保额 x 2% (保单生效第6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