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二、年金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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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 在合同生效满两年后,可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 月领 若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 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1%给付年金, 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个人账户价值 | ||
年金 | 年领 |
个人账户价值×1% (保单生效满2年后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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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领 |
个人账户价值×0.1% (保单生效满2年后可申请) |
本产品无免责部分内容,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