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三、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三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五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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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给 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将按合同期满 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起一百八 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将按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 价值的三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 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将按身故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的五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八、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九、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个人账户价值 |
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120% |
满18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3 |
满18周岁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个人账户价值×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