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A 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健康保障产品,提供60种重疾+15种轻症疾病赔付,因意外或疾病医疗也可赔付保险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医疗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为限,但在前面各保险年度未使用完的医疗保险金限额可以累积到以后的各保险年度使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若给付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若主保险合同为增额分红保险,本公司将同时退还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在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之前,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本公司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80天内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已交保费,附加合同终止。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导致重疾,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主险基本保额减少部分可能分配的终了红利,附加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所交附加险保费,附加合同终止 ,因意外或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轻症:给付附加险基本保额的20%,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医疗保险金给付 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合同基本保额的5%为限,同时给付主险对应基本保额的终了红利。
责任免除

因第一至七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第一至九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轻症疾病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五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

多少钱

福先生为0岁儿子投保“富德生命福相随综合保障计划(2016版),计划包含富德生命附加福相随重大疾病保险(A 款)年交保费12590元,交费10年主险基本保额50万元,重疾基本保额10万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已领取医疗金

轻症疾病

(60周岁前)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20%

医疗金

(60周岁后)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18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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