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含六十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二、祝寿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金;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50%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日即可领取基本保额×20%;60周岁前,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10%;60周岁(含)后,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累计红利保额)×20%;一直给付至终身。 |
祝寿金 | 70周岁和80周岁时,分别领取已交保费×50%。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60周岁前因意外(不含猝死)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在交费期间内未变更投保人的,豁免续期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保单生效后
|
基本保额×20% (领取一次) |
60周岁前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10% (每年领取一次) |
|
含60周岁后
|
基本保额+累积红利)×12% (每年领取一次) |
|
祝寿金
|
已交保费×50% (70周岁和80周岁各领取一次) |
|
身故或全残
|
70周岁前
|
(已交保费现金价值+累积红利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一年内非意外导致的,按已交保费扣除已领取生存金后剩余部分领取)
|
含70周岁后
|
基本保额现金价值+累积红利现金价值
|
|
未满60周岁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
福先生30周岁为自己0岁宝宝投保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计划,计划包含富德生命创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2万元,交费10年,基本保额29080元,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