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年龄1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本公司按约定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被保险人也可选择将个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转换为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剩余部分一次性领取。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保险金申请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由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后在保险单上或批单上载明。
四、离职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经投保人书面同意给付单位缴费账户余额的,本公司按其离职保险金申请日的单位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及对应红利账户余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单位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及对应的红利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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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保险金申请日的个人账户余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外,还按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若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 起,我们按约定方式给付养老年金: 1.以年金方式领取。我们将转换时个人账户余额按转换时选择的保 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分期支付养老年金,但转换的个人账 户余额不得低于我们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2.一次性领取。我们将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 年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离职保险金 | 若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经投保人书面同意给付单位缴费账户余额的,我们按其离职保险金申请日的单位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的现金价值及对应红利账户 余额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单位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 账户及对应的红利账户,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或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7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接受整容手术、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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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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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以年金方式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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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 (按约定分期领取) |
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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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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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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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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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额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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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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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金 |
单位缴费账户现金价值+个人缴费账户现金价值+红利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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