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年满60周岁后的保单周年日(55周岁之前投保)或第5个保单周年日(55周岁及之后投保)。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给付比例为基本保额的12%,以后每十个保单周年日递增基本保额的6%。(即:第11至第20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18%,第21至第30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24%,第31至第40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30%,以此类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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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下该出险人的责任终止。 |
养老年金 | 若在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养老年金。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年满60周岁后的保单周年日(55周岁之前投保)或第5个保单周年日(55周岁及之后投保)。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给付比例为基本保额的12%,以后每十个保单周年日递增基本保额的6%。(即:第11至第20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18%,第21至第30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24%,第31至第40个养老年金领取日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30%,以此类推。)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45-9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