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含五十五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本合同终止。
二、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发生之日或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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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起一 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 十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生存保险金 | 1. 若于合同犹豫期结束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五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3. 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八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 年日止,合同终止。 |
祝寿金 | 若在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伤;
五、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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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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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犹豫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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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领取一次) |
满55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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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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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55周岁(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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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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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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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费 (75周岁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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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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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现金价值或基本保额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1年内非意外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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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未满60周岁)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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