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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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80日内疾病:给付已交保费 因意外或180日后疾病:给付基本保额。 |
因第一至八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因第一至十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首次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符合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项“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第三十五项“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十、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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