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
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伤残之一者,本公司将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伤生命永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 版)条
款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伤残
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
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伤残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的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
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不同的,以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作为最终的评
定结论;若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的,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
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示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
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为标
准给付,但应扣除前次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包括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标准及代码》所示的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
付以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因遭受意外伤害在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 | 若遭受意外180天内导致的伤残,我们以合同约定的额保险金为基数,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
九、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
风险运动所致;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伤残的;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