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共给付四次;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三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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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共给付四次; 2.若在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若在年满三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给付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当时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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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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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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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至满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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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每年领取一次,共领取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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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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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0%
(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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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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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0%
(领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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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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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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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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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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