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B 款)(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保障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18周岁之前领取所交保费,18周岁之后领取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含猝死)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犹豫期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机动车;

谁能保
0-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疾病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起一年内,领取已交保费)

意外身故 未满18周岁 已交保费
已满18周岁 基本保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生命福上福终身寿险(B 款)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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