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含猝死)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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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1.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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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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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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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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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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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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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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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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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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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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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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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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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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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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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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