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2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 终止。 |
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除按本 条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下;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给付 | 基本保额×2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给付 | 基本保额×4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