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选择投保
可选部分中的一项或数项,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
一、基本部分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将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
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可选部分
1.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将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
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
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残疾项目在“附表一”中对应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
额累计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所列等级为“第一级”的残疾程度,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
残保险金,本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
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
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附表一”中所列等级为“第一级”的残疾程度时,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3.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烧伤,并自该意外烧伤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导致Ⅲ度烧伤,本公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本公司将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意外身故保险 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所列等级为“第一级”的残疾程度,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 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烧伤,并自该意外烧伤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导致 Ⅲ度烧伤,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二”所示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 险金。 |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 日)在医院 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 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 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免赔额 后,按本合同的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 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比例给付意 外残疾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12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
险运动所致;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
可选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全残 | 保险金额 | |
意外烧伤 | 保险金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