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 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附表所示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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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 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本公司将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投保年龄
本合同可接受的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