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基本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基本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基本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第三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可选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制),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可选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可选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款保险责任为可选择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投保时选择本款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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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于合同生效起30日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基本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30日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起30日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的基本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基本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30日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 1、于合同生效起30日内,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可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可选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30日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2、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起30日后,首次确诊患合同定义的可选重大疾病或进行合同可选重大疾病定义的手术,且30日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可选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