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治疗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后的余额部分,按投保人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的门诊急诊免赔额、给付比例与给付限额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前文所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 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 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给付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 | 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合同生效起30日后因疾病,在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按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部分,按约定的门急诊免赔额、给付比例与给付限额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对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属于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根据被保险人住所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虽在门诊治疗,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所引起的医疗费(包括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和个人自负部分);
三、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遭遇医疗事故;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二、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三、牙齿治疗(因意外伤害所致不受此限)、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十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十六、被保险人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
十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且未如实书面告知的;
十八、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门诊急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约定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3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牙齿治疗、美容手术等;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等;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遭遇医疗事故;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等;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合同生效日之前确诊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且未如实书面告知的;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