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就诊发生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若该医疗费用符合被保险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对于这部分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保险给付后的余额部分,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本公司将根据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与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该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本公司将根据与投保人约定的免赔额与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统筹基金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被保险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累积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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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给付 | 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就诊发生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中获得的补偿后的余额部分,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间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我们按约定的免赔额与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2、如投保可选保险责任,需在保单上载明,对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我们按约定的免赔额与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对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不属于被保险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引产或分娩(含剖腹产);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因遭遇医疗事故产生医疗费用;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二、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十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等形式进行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五、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十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十七、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治疗过的疾病或患有的疾病;
十八、被保险人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十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医疗费用 | 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 (可选) |
(实际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牙齿修复或整形等;助听器的装配等;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投保前患病未如实告知;分娩、流产;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