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培训过程中,在教练车内或在教练场地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3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保险单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50元,给付比例为80%。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和本公司约定本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投保人和本公司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交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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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 付等值于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 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 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 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基 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 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 保险单载明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因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六、被保险人故意违反驾驶培训机构规定的行为;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驾驶非教练车或驾驶未经审验合格的教练车;
八、因装载危险物品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所致;
十二、用于矫形、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8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等;故意违反驾驶培训机构规定的行为;因装载危险物品所致;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所致;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所致;用于矫形、心理咨询、器官移植等的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