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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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给 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 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猝死、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遭遇医疗事故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因整容手术或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遭遇医疗事故所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