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 1)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若于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105%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张先生30岁,一直忙于工作,手上有笔资金暂时无暇打理,到银行网点选择了生命人寿红上红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投入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00600元,保险期间为5年。办理后就投入了紧张的工作,让我们来看看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可获得的收益和保障:
1.张先生每年可获得一次年度分红,复利滚动,增加保额;
2.持有第3年末,张先生可享有保底5030元生存金返还,即生存金=5%×(基本保额+3年末累积红利保额)= 5030元+5%×3年末累积红利保额;
3.5年满期,张先生可领取:100600元满期保险金+(5030元+5%×3年末累积红利保额)生存金+生存金累积生息+5年末累积年度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4.期间内,张先生还可享受以下保障:若不幸疾病身故,可获得105000元+累积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一年内退还所交保费)的赔付金额;若不幸意外身故,可获得2×(100600元+累积红利保额)的赔付金额;
5.满期后,张先生忙于工作,选择续保三年,同时又能再次享有:生存金账户继续累积生息、每年持续获得年度分红、保额逐年递增更多保障、续保满期再享终了红利等。
张先生选择红E的投资方式,在有效抵御了通胀的威胁外,又可以合理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品质。
投保年龄:30天-69周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5% (保单生效后第3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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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起1年内 | 已交保费 |
保单生效起1年后 | 已交保费×105%+累计红利对应的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累计红利)×2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30岁,一直忙于工作,手上有笔资金暂时无暇打理,到银行网点选择了生命人寿红上红E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投入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00600元,保险期间为5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