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
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附表内所对应各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意外残疾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身故,我们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我们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示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等所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