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保费低廉、保障全面;
选择灵活、组合方便;
公共交通、保驾护航;
多重赔付、超值享受;
个性费率、公平合理;
高额赔付、转移风险;
人员增减、方便快捷;
理赔服务、优质高效
保障利益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故,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体伤残,则本公司将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其残疾程度按
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 身故,本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 身体残疾,本公司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故,本公 司除按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致成身体残疾, 则本公司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四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 | 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合同约定残疾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的2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 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天内导致残疾,我们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意外残疾保险金的2倍给付水陆交通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
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另按意外身故保险金的4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身故保险金。 |
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 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且在180天内导致残疾,我们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外,另按意外残疾保险金的4倍给付航空意外额外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该被保险人连续续保超过两年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八、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2 |
水陆交通意外残疾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2 |
航空意外身故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4 |
航空意外残疾额外给付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4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怀孕(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宫产)所致;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等所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