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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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给付 |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180天内进行治疗。我们根据在180天内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费用补偿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
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七、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因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或因药物过敏所致;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