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寿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期限可以为5年、10年、15年不等。有的以达到特定年龄,比如50岁、60岁为保险期满;
2、保险费不退还。
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不退还投保人已经缴纳的保险费;
3、保险费低廉。
保险费低廉是定期寿险的最大优点。投保定期寿险可以用较少的支出获取较大的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给付 |
等待期内,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保险金。
等待期后,按照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险金给付 |
等待期后,按照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及上述疾病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及并发症;
5、被保险人因接受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美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