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因下列第1至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约定的每一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主险合同约定的每一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2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5组:恶性肿瘤组、重大器官衰竭组、心肺疾病组、神经系统疾病组和其他综合疾病组。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5次,则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终止。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不含25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少儿特定遗传和先天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不含25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遗传和先天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少儿特定遗传和先天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遗传和先天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少儿特定遗传和先天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次为限。 |
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
当被保险人在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或于40周岁之后(含40周岁),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给付1次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的给付以5次为限。 |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主险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投保人应交的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组”中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第2次被确诊患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保险责任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意外骨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所列骨折类型之一的,且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X射线摄片证明骨折的,保险公司将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为基数,按合同约定骨折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