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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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给付 |
主险合同的首期年金领取日指被保险人年满主险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其中,主险合同约定的领取年龄分为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六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
生存保险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对应的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年龄承保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