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八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十九条犹豫期”、“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年龄错误”和“第二十四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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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保险金 |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3年交或5年交,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止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生存保险金 |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3年交或5年交,第10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您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第15个保单周年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生存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