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合同终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里所提到的现金价值是指本合同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八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二十六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二十七条犹豫期”、“第二十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三十一条年龄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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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 | 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两项较小者给付养老保险金。 1.保单账户价值的1%; 2.累计已交保费的20%。 |
身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日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