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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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轻症: 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 中症: 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按所列的比例乘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 给付比例:首次给付比例:55%;第二次给付比例:65%。 重疾: 分为六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 首次重疾险: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三项的较大者; 第2-6次重疾险: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 重疾特别关爱金: 第10个保单周年日前且年满50周岁前,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 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后身故/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三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
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