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合同释义中第29种、第45种及第92种重大疾病除外);
(6)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以及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本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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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10种重疾,给付1次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赔付比例60%,赔付2次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赔付比例40%,赔付3次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保单前6年,可以额外赔付200%保额,6年后则额外赔100%保额,年龄要求都是在30岁之前 |
身故保险金 | 赔付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