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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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康复金 | 若年满合同规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还将分三次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于重大疾病确诊日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第二次和第三次将于重大疾病确诊日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对应日进行给付。每次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0%,总给付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90%,本项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将延续至完全给付时止。 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