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人身保障:本产品在前5 年提供额度为个人账户价值105% 的人身保障,从第6 年开始提供额度为个人账户价值100% 的人身保障,作为身故保险金。如果第6 年起您仍希望维持个人账户价值105% 的人身保障,则需按规定收取风险保险费。
2、航空意外保障:本产品提供您投保时确定的年交保费的10倍或月交保费的120 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障或航空意外高度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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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本产品在前5 年提供额度为个人账户价值105% 的人身保障,从第6 年开始提供额度为个人账户价值100% 的人身保障,作为身故保险金。如果第6 年起您仍希望维持个人账户价值105% 的人身保障,则需按规定收取风险保险费。 |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本产品提供您投保时确定的年交保费的10倍或月交保费的120 倍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障或航空意外高度残疾保险金。 |
投保人年龄:年满18周岁。
被保险人年龄:出生满15天(含15天)至65周岁(含65周岁)。
交费方式:每月交费,起点1000元;每年交费,起点10000元;可通过保费追加的方式增加投资。
投保人:张先生 被保险人:张先生本人 被保险人年龄:30 岁 月交保险费:2,500 元人民币
注:
①该演示所引用的投资回报率假设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其中低、中、高投资回报率分别假设为1%、4.5%、7%,该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②下表中所列的“ 账户价值”为保单年度末扣除投保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价值, 相关费用为资产管理费。
③下表中所列的“ 现金价值”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价值。
④该演示假设投保人未申请部分支取,未中途退保,且自第6 个保单年度起选择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0% 作为基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斗殴、不遵医嘱、参加高危运动、精神疾病、管制药物影响、置身于固定民航航班之外的飞行器上、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在军队警察民兵组织中执行任务、置身运行中交通工具的外部、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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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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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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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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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价值×105% (犹豫期内身故,赔付金额为已交保费×105%或投资账户价值×105%) |
保单生效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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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账户价值 (若书面确认缴纳风险保费,可维持身故保额为投资账户价值×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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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
(年交保费×10)或(月交保费×120) (若乘坐营养民航班机发生意外伤害身故,可领取;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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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高度残疾 |
(年交保费×10)或(月交保费×120) (若乘坐营养民航班机发生意外伤害身故,可领取;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
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跤、探险活动、特技表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
致的意外;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不包括乘客在商业固定
航班上的空中飞行)期间;
(12) 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13) 被保险人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或
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期间;
(14) 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
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1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
致的意外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在交通工具的车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
责任。我们将按照确定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身故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
1)如果您不是被保险人,我们将直接退还给您;
2)如果您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我们将其作为您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