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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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于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导致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19周岁至64周岁之间。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跤、探险活动、特技表演、滑雪、滑冰、滑翔伞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整容;
(10)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不包括乘客在商业固定航班上的空中飞行)期间;
(14)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艾滋病(AIDS)、任何艾滋病病毒(HIV)的变异病毒。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不遵医嘱、故意行为、参加高危运动、怀孕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精神疾病、置身非运营飞行器、感染艾滋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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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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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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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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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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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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