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除等待期期间依本附加合同第八条约定外, 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额外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疾病或意外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 在每次住院的约定免赔期间届满后,每日按合同 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 去约定免赔期间的天数。 |
额外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且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在 每次住院的约定免赔期间届满后,每日按约定的住院日额津贴给付住 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为合理住院日数减去约定免赔期间的天数。 |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合同所约定的特定疾病 中的一项或多项疾病,且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按其合理住院 日数乘以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住院日额津贴给付特定疾病住院津贴保险 金。 |
投保条件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为主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
投保人的在职员工,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
附属被保险人
经我们审核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0 周岁(指出生满 15 日的婴儿)至 65 周岁(含 65 周岁)之间。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 本附加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主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人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 75%以上(含 75%)。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您可向我们申请续保本保险, 我们审核同意后为您办理续保手续,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质重新厘定费率并收取保险费。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11)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释义23)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12)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14)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16)被保险人醉酒;
17)被保险人患牙科疾病,但因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18)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未遵医嘱、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未遵医嘱、患先天性疾病、参加高风险运动、患精神和行为障碍、怀孕、分娩、患牙科疾病、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 |
额外意外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 |
特定疾病住院津贴 |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补贴额 (确诊恶性肿瘤,可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