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16-65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提供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即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并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 30 天以上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承保名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 不受上述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后的限制(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含)内,若被保险人经诊断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在接到通知后按照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式返还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后,若经诊断初次患合同所 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 日起生存 30 天以上的,按照承保名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患有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 疾病的,不受上述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后的限制。 自合同生效日起 30 天(含)内,若经诊断初次患有 合同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在接到通知后按照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 单位价格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式返还至主合同个人账户, 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最低投保人数,即最低被保险人人数为 5 人。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被保险人;
(2)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在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可续保至70周岁;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开始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期满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费率表
谁能保
16-65周岁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感染艾滋病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瑞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重大疾病

已交保费

(返还至主险保单个人账户

基本保额

(确诊后30天仍生存,可领取)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产品,疾病有30天观察期

重大疾病保哪些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今日已有12人预约
同类产品推荐
推荐代理人
更多 >
0592-3662001
Copyright © 2024 沃保网 闽ICP备08003619号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0659号
联系客服
立即咨询
全站导航
推荐 保险头条 保险问答 计划书 险种测评 金融 保险产品 关于沃保
买保险
保险问吧 业界要闻
卖保险
保险资讯
沃保专区
金融知识 帮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