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
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和主动脉手术。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在自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日起经过九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体
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
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或者接受本附加合同保
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对其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接受相应治疗
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给付范围的、医学必要的累计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的费用部分和对应给付比例的乘积,分级累进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5000元以下部分 |
0% |
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
50% |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 |
60% |
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 |
70% |
30000元至40000元部分 |
80% |
40000元至80000元部分 |
90% |
80000元以上部分 |
95% |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其当次住院出院之时止,以
三十日为上限。
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累计以其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
额时,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因下列任何情形,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二) 矫形、洗牙、洁齿、整容、美容、心理咨询、体检、疗养、静养、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家庭病床治
疗费用,修复、安装或者购买残疾用具(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支架、器材、轮椅、拐杖、义肢、助听器、义牙、
义眼、配镜)费用,与购置移植器官、捐献器官、保存和运输器官相关费用,体外医疗装置或者器材费用,
试验性治疗费用;
(四) 在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民营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特需(色)门诊、特需病房等非保险
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五) 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
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