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在投保时选择以下保险责任类别中的一类, 对不同的被保险人,您可选择不同的保险责任类别。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责任类别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a.重疾基本保障保险责任
等待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种类清单》中第一种至第六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重疾综合保障保险责任
等待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种类清单》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c.重疾全面保障保险责任
等待期届满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种类清单》中第一种至第四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我们按照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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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您可选择以下责任类别中的一类,根据您选择的责任类别承 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a.基本保障 等待期届满后,若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重大疾病种类 清单》中第一种至第六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照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综合保障 等待期届满后,若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重大疾病种类 清单》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c.重疾全面保障保险责任 等待期届满后,若经医院诊断初次患有《重大疾病种类 清单》中第一种至第四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的,按照本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年龄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0 周岁(指出生满 15 日的婴儿)至 65 周岁(含65 周岁)之间。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向您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